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可以主張已善盡保密義務嗎?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僅是營業秘密保護的其中一環,並不能單憑簽訂協議便主張已善盡保密義務。企業必須進一步建立完善的保密機制,例如在內部實施資訊分級管理、存取權限控管、電子資料加密、定期檢查與監控,以及離職員工的交接與電腦紀錄審查等,才能真正防止機密外洩。此外,當企業發現營業秘密遭洩漏時,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向法院申請禁制令、請求損害賠償,甚至對侵害人提起刑事告訴,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因此,企業若希望能夠成功主張已善盡保密義務,應確保保密協議內容完善,並搭配有效的內部管理機制,才能真正實現營業秘密的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營業秘密是指企業內部具有經濟價值且未公開的資訊,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三大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秘密性指該資訊並非一般人普遍知悉,且只有特定人員才能接觸;經濟價值則是指該資訊經過企業投入資源開發,對於市場競爭或業務運營具有實質的價值;保密措施則要求企業必須採取合理的方法來確保資訊的安全,例如限制存取權限、加密文件、與員工或合作夥伴簽訂保密協定等。未符合上述要件的資訊,無法被法律認定為營業秘密,因此在發生爭議時,營業秘密的所有人需負舉證責任,以證明該資訊符合法律規範。
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否能夠主張已善盡保密義務,須視企業是否具備合理的保密措施,以及該保密協議是否足以確保營業秘密不外洩而定。在員工任職於公司期間,已簽訂保密切結書,內容約定其在職期間不得對外洩漏公司營業資訊,並於離職時應返還所有持有的公司相關業務資料。然而,員工在離職前,明知即將前往與公司業務相似之B公司就職,基於意圖損害公司利益,未經公司同意或授權,將公司營業秘密資訊重製至個人外接硬碟後帶出公司,並完成離職手續。公司之代表人嗣後透過還原員工使用之公司電腦後,始發現員工於離職前已竊取公司機密,此行為已構成違反保密協議及侵害營業秘密的情節。因此,公司是否能主張已善盡保密義務,需進一步檢視相關法律規範與企業內部管理機制,確保其保密措施足以維護營業秘密不受侵害。
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三大要件,即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客戶間的交易紀錄、技術文件、業務策略及其他涉及企業競爭優勢的資訊,若具有經濟價值並且企業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在本案中,公司的營業秘密資訊顯然具有經濟價值,且員工未經授權擅自重製並攜帶離開,顯示其具有主觀故意,公司可依《營業秘密法》對員工提起法律訴訟。然而,企業若要確保自身能夠成功主張營業秘密受到法律保護,則須證明其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例如透過員工保密協議、資訊存取權限管理、技術監控措施、內部稽核機制等,以有效防止營業秘密遭竊取或外流。換言之,單純簽訂保密協議並不足以構成「已善盡保密義務」,企業仍須有具體的保密措施,確保該資訊能夠受到有效保護,才能在法律上成功主張權益。
針對法令遵循指引,營業秘密文件對於企業而言是維持競爭力的關鍵資產,因此,企業應先確保內部何種資訊屬於營業秘密範疇,並透過保密措施來確保其不會遭受不當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的判斷標準除了需具備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外,企業還必須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確保資訊受到法律保護。舉例而言,若公司僅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但未設置內部資訊管控機制,如限制存取權限、禁止外接存儲設備、監控公司電腦的文件存取紀錄等,則員工仍可輕易將公司機密複製並帶走,即便公司事後發現並提起訴訟,法院可能會認為該公司未盡合理保密義務,導致其營業秘密難以獲得法律保護。因此,公司應確保其保密協議的規範不僅限於文字承諾,還需搭配技術與管理上的保密機制,以真正達到保護營業秘密的目的。
關於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了五種情形,包括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來源不正當而取得或使用、取得後才發現其來源不正當但仍繼續使用、透過法律行為取得後卻以不正當方式使用,以及依法應保密卻無故洩漏等情形。法律也明確指出,「不正當方法」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或誘使他人違反保密義務等方式。因此,若企業發現內部員工或第三方以這些手段侵害營業秘密,便可依法律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或刑事處罰。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2條,若有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營業秘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數人共同侵害,則需連帶賠償。此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悉行為及侵害人起算,若兩年內未提出請求則視為消滅,若自行為發生起逾十年,亦不得再請求。因此,營業秘密的所有人在發現侵害行為時,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同時,營業秘密法第13-1條規定,若有人基於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而竊取、擅自重製或未經授權使用營業秘密,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科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若犯罪行為人所得的利益超過最高罰金,法院可依所得利益的三倍範圍內加重處罰,顯示法律對於營業秘密的高度保護。
在營業秘密案件中,舉證責任相當關鍵,企業若無法證明資訊符合營業秘密的三大要件,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此外,「秘密性」的概念具有相對性,並非只有一個人知道才能構成秘密,而是指該資訊未被公開且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且即便相關業界的專業人士未能普遍知悉,仍可能符合秘密性的標準。「經濟價值」則指該資訊能帶來市場競爭優勢,如增加企業市占率、提升研發能力或降低生產成本等,若資訊遭洩漏,則可能導致企業喪失競爭優勢,從而蒙受損失。「保密措施」則要求企業應積極防範資訊外流,如透過分類分級管理資訊、設定不同職級的存取權限,並採取技術手段如加密、監控及存取記錄,以證明企業對該資訊的保密意願及實際保密作為。
-勞資-員工保密義務-營業秘密
(相關法條=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法第10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營業秘密法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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