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人通知義務為何?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契約的性質決定了保證人對受僱人未來職務行為所產生的賠償責任具有補充性質,即保證人僅在僱用人無法透過其他方式獲得賠償時,才需承擔代償責任。基於這一點,法律特別要求僱用人對於可能影響保證人責任的重大變動負有通知義務,確保保證人能在必要時做出適當的決策。僱用人若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保證人無法及時應對,法院可依民法第756條之6規定,酌情減輕或免除保證人的賠償責任。這樣的規範設計,旨在防止僱用人單方面轉嫁過度的風險給保證人,並確保人事保證制度的合理運作,以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僱用人在訂立人事保證契約後,對於可能影響保證人責任的情況,依法應履行通知義務,以確保保證人能及時知悉並做出適當的因應措施。這項通知義務不論保證契約是定期或不定期,僱用人都必須遵守,且不得事先約定免除。民法第756條之5的規定,僱用人應在以下幾種情況發生時通知保證人,避免保證人承擔過度的責任,或者讓保證人有機會終止保證契約,以防止可能的損害進一步擴大。
首先,若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且該終止事由可能導致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僱用人應即時通知保證人。這種情況通常發生於受僱人因可歸責的事由,如違反公司規章、嚴重違約或其他足以構成解雇的行為,使僱用人依法可終止僱傭契約。在此情境下,若僱用人未即時通知保證人,可能導致保證人無法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例如終止保證契約或限制其責任範圍。因此,法律要求僱用人履行通知義務,確保保證人得知此一狀況,以防止保證責任不當擴大。
其次,當受僱人因職務上的行為而須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僱用人已向受僱人主張權利時,僱用人應立即通知保證人。這類情況通常涉及受僱人濫用職權、不當處理業務、侵占公司財物或其他職務上的不法行為,導致公司蒙受財產損失。由於人事保證人原本就是為受僱人職務上的行為提供擔保,因此當受僱人確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證人將可能面臨被求償的風險。為了防止保證人日後承擔超出預期的責任,法律要求僱用人在知悉這類情形後,立即通知保證人,使其有機會選擇是否繼續履行保證義務,或終止保證契約,避免其責任進一步擴大。
此外,若僱用人變更受僱人的職務、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導致保證人的責任加重,或者使保證人難以監督受僱人的行為,僱用人亦應通知保證人。人事保證契約的本質除了保證受僱人的品行外,還涉及受僱人的工作內容和行為範圍。
因此,當僱用人改變受僱人的職務,使其負責不同於原先約定的工作內容,或將其調派至其他地點或時段工作,這些變更可能使保證人的責任風險提高。例如,某員工原本負責內勤行政工作,但後來被調派至財務部門處理金錢往來業務,這樣的職務變更可能增加員工涉及財務糾紛的風險,也可能影響保證人對其行為的掌控程度。因此,法律要求僱用人在進行這類調整時,應主動通知保證人,讓保證人能夠評估自身是否仍願意繼續擔任擔保責任,或者是否有必要終止保證契約,以維護自身權益。
保證人亦應在簽署人事保證契約前,詳細了解相關條款,並密切注意受僱人的職務變動或僱用人可能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情形。如果發現僱用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保證人應主動向僱用人查詢,或視情況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在法律的保障下,保證人不應單方面承擔過高的風險,而應享有公平合理的權利與義務,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陷入不必要的財務責任。
-勞資-人事保證-雇用人通知義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75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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