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超休 離職竟得先扣薪
問題摘要:
超休假本質上是雇主管理決策的結果,而非勞工的選擇,因此雇主無權要求勞工「補還」或「扣薪」。除非勞動契約內有明確且合法的規範,否則公司不得強制勞工在離職時補還工時或扣薪,若有爭議,建議向當地勞工局尋求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雇主不得因景氣不佳單方面強制勞工休假,更不得要求勞工預支假期或因此扣減薪資,若有此情形,勞工可依法提出申訴,並要求補償其應得的工資與休假權益。勞動法規的設立目的在於平衡勞資雙方權益,確保雇主在經營困難時,仍應依法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而非透過不合法的方式轉嫁經營風險給勞工,否則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及勞資爭議,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
律師回答:
飯店觀光業,總有淡季旺季之分,生意不好的時候佔大多數,公司會硬性規定休假,員工薪水照領,可是會有超休問題,日後想離職就員工要還公司上班天數。但因為生意不好,能還給公司的天數有限,只能扣現。請問超休的假真的要還嗎?需要扣錢才能離職嗎?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若因經營狀況要求勞工休假,仍應支付工資,這種做法稱為「調整休假」或「強制休假」,但法律上並未明確規範「超休假需歸還」的制度,因此雇主不得單方面要求勞工歸還超休的天數或在離職時扣除薪資。
勞動基準法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如果是因景氣因素導致業務不佳,雇主不得隨意要求勞工休假,更不能強制勞工預支假期。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工資應按照勞雇雙方約定支付,除法定休假日及雙方協議的休假安排外,雇主不得單方面強迫勞工休假,特別是要求勞工使用特休假、預支未來的休假日數,或因此扣減工資。若雇主因生意不佳強制勞工休假,應視為雇主管理決策導致的工作調整,因此即便勞工休假,雇主仍應支付工資,否則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法規的情形。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議訂定,但不得低於政府公告之最低工資標準,且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減少工資或扣薪。
如果勞資雙方已有約定「超休扣現」工作條件的話,這部分原則上並沒有違法問題,所以並無不可。但應注意,如果是領月薪的話,不能因為超休扣現,導致所領的月薪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亦規定,勞工依法享有特別休假,該休假之排定應由勞工自行決定,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在特定時期內休假,亦不得要求勞工提前使用未來的休假日數。換言之,若雇主基於營運狀況要求勞工在特定時期休假,該休假應屬於雇主決定的休假,而非勞工主動請假,因此工資仍應全額給付,否則即可能構成違法強制休假,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保障規定。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6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義扣減勞工工資,除非基於法令規定或勞動契約有明確載明,否則雇主不得以業績不佳為由,強制勞工休假並減少工資。若雇主違反此規定,勞工可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訴,並要求補發工資。
相對而言,如果勞資雙方並沒有作上述工作條件約定,而是雇主片面要求放假、超休扣現的話,則這種情形因為屬於可歸責於雇主,應可依民法第487條主張「受領勞務遲延」,向飯店請領遭扣的工資。
強制休假應由雇主負擔成本
若雇主因業務需求調整勞工休假,即使這導致勞工休假日數超過其應休天數,該休假應視為雇主的管理決策,而非勞工自行選擇,因此雇主應依法支付工資,而不應要求勞工在日後「補還」這些休假天數。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最低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最低工資之限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
如果是景氣因素,雇主不可以任意要求勞工請假,甚至要勞工預支假期。
工資應全額給付,不得違法扣薪
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按約定給付,不得無故扣減。勞動基準法第26條進一步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的過失或其他原因扣減工資,除非依據法令或勞動契約有明確約定。因此,若您的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沒有明確載明「超休假日後應補班或扣薪」,雇主無權在您離職時要求補還上班天數或扣薪。
離職時的薪資計算原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依法提出辭職,雇主應於離職當日結清工資,並不得未經同意擅自扣款。若雇主以「超休假需補還」為由扣薪,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的情形,勞工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至於「扣錢」和「離職」兩者沒有直接關聯性,離職是勞工的權利,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預告離職等相關規定,雙方勞動契約就終止。至於如果真有扣錢的情事,則是與雇主對於工資給付問題的部分,也不影響離職的效力。如果雙方對此仍有爭執,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若勞工因雇主強制休假而被迫預支未來的假期,將可能導致日後無法享有應有的休假權益,這不僅損害勞工權益,也違反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休假自由。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預支休假,勞工可拒絕,並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此外,雇主若確實因景氣因素導致業務量下降,應透過合法程序調整人力,如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或安排輪休制度,而非直接要求勞工休假或預支休假,這些措施應在不影響勞工基本權益的前提下進行,並應確保工資給付符合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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