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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請離職並依法提前預告,雇主得否片面提前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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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一經依法預告離職,雇主不得擅自變更終止日期,亦不得因缺乏交接或業務需要為由,拒絕接受勞工預告期間之勞務並免付報酬,否則將構成違法拒絕受領勞務及未全額給付工資之行為,除涉行政罰外,尚可能引發民事爭議。雇主若欲與勞工協議提前終止契約,應取得勞工明示同意,並建議製作協議書或紀錄,以明確雙方同意之事實與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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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若不告而別,會招惹法律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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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可以隨時離職,但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規定履行義務;若未滿三個月則可立即離職,雇主不得阻止。離職後,雇主仍須支付所有已工作期間的薪資,試用期亦不例外;任何以「試用期不給薪」或「自行離職不給錢」為由拒發薪者,均屬違法。至於簽約未報到,若未造成雇主實際損害,不須賠償;若造成損失,雇主須自行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