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20
勞動事件法第14條規定:
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07年11月9日制定條文
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理由-一、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者,係因其收入、財產低於一定標準,經上述法律明定應予相關扶助,為保護其訴訟上權利,避免因支出訴訟費用致生活陷於困窘,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於第二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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