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釋-本法施行前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檢查及逾期不檢查之處罰
勞動檢查法第38條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說明:
鑑於危險性工作場所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者,亦具高危險性,事業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規定申請審查或檢查合格,並明定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之處罰規定。
勞動檢查法第38條針對在法律修正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危險性工作場所提出了特別的規定,要求這些場所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必要的審查或檢查。這條規定旨在確保所有已存在的危險工作場所達到當前的安全標準,以保護勞工安全。以下是對該條文的具體解析:
主要內容
審查或檢查要求:
已依舊有法令設立的危險性工作場所,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向相應的勞動檢查機構申請進行審查或檢查。
違反處罰:
如果事業單位在指定期限後未申請審查或檢查,或者經審查、檢查後仍不合格但繼續讓勞工在這些場所工作,將依據第34條的規定處以相應的罰款或其他法律後果。
實施意義
提升現有場所的安全標準:
透過強制要求舊有的危險性工作場所重新進行安全審查或檢查,提升這些場所的安全性,以符合現行的勞動安全規範。
保護勞工健康和安全:
確保勞工在這些被認定為高風險的工作場所中的安全,防止因場所不合規而導致的勞工傷害或健康問題。
加強法律的連續性和嚴謹性:
對於所有危險性工作場所實行一致的檢查標準,無論它們是在新法規定之前還是之後建立。
應用建議
提前通知與指導: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前通知相關事業單位關於審查或檢查的需求,並提供必要的指導或協助,以幫助事業單位順利完成審查或檢查過程。
嚴格監督與執行:
勞動檢查機構應嚴格監督事業單位遵守此法條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事業單位進行必要的處罰,以示法律的威嚴。
持續教育和宣傳:
通過各種渠道持續向事業單位和勞工普及有關危險性工作場所的安全標準和法律規定,提升他們的安全意識和法律遵循度。
總之,第38條確保了法律的有效施行,並通過強制性的安全檢查,將所有危險性工作場所的安全標準提升到最新的法律要求,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工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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