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20
勞動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工會依第四十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免徵裁判費。
說明:
=民國107年11月9日制定條文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工會依第四十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免徵裁判費。
理由-一、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具有訴訟經濟及便利勞工行使權利之效益,為避免工會依法應預納之裁判費金額較高致無力負擔,宜暫減免徵收裁判費,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一百萬元之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二、工會依第四十條提起不作為訴訟,係為多數會員之利益,具有公益性,宜免徵收裁判費,爰設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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