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20

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說明:

 
=民國107年11月9日制定條文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理由-一、勞工因其經濟上之弱勢地位,往往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難以尋求訴訟救濟,爰設第一項規定,暫免徵收勞工及工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之裁判費三分之二,以合理降低其起訴門檻而保障訴訟權益,並兼顧避免浮濫興訴。
二、前項訴訟之給付,多與勞工生活之繼續密切相關,為免勞工於勝訴後為強制執行時,因無力負擔執行費致不能合法聲請,爰於第二項明定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暫免徵收之金額由執行所得扣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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