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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 之四立法沿革
12 Mar, 2016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4條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法所定性騷擾事件,適用之。
說明:
=民國112年7月31日增訂條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法所定性騷擾事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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