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12 Mar, 201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理由-
明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事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而致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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