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註釋-童工工作時間之限制

23 Mar, 2019

勞動基準法第47條規定: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說明: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係基於不使童工過度工作之特別保護規定,與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實施一週變形工時之規定立法意旨不同,故實施一週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所僱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八小時,否則即屬違法。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係基於不使童工過度工作之特別保護規定,與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實施一週變形工時之規定立法意旨不同,故實施一週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所僱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八小時,否則即屬違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台抭勞動三字第三九八四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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