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釋-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25 Mar, 2019

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二、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六、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逕先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補報,認與規定不合,應責令補給相當之休息,並加倍發給該時間內工作之工資。

 

說明:

 

由於懷孕的女性在體能、生理等限制,各國在勞工立法例上均予採取特別保護,我國在勞動基準法亦有相關保護規定。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係規定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約定女工夜間工作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限制,但同條第二項規定,勞雇之約定應參考同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茲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一均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得於夜間工作,係基於母性保護政策,保障該等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故勞雇雙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之約定。


工會得斟酌實際情形行使女工夜間工作同意權,此依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台內勞字第三八七七九九號函所示:事業單位備有宿舍,而女工不願或無法住宿,事業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法定申請女工夜間工作要件,工會得斟酌實際情形,行使同意權。

經核准實施女工夜間工作之事業單位,於期效屆滿時如何申請繼續實施女工夜間工作疑義,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七月廿七日台怜勞動三字第一八五九八號函所示:關於前經核准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女工夜間工作之事業單位,於期效屆滿前申請續延乙節,如經貴處洽同勞工檢查單位實施覆檢,其勞動條件仍符於前經核准之要件,並經徵得其工會或勞工同意後,准予再延三年。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所稱「實施晝夜三班制疑義」,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七日台勞動三字第二四七四四號函所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旨在保護女性勞工體能與安全,因此事業單位如採多於三班制之方式且夜間工作之女性勞工確實以輪班方式出勤,對於參與輪班之女性勞工,應可認為符合該條所稱「實施晝夜三班制」之規定。


事業單位因業務關係需要女工在夜間工作,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廿一日台勞動三字第○○二九八號函所示: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係對女工之特別保護規定,故事業單位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除應依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如係女工,其所延長之工作時間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間者,並應依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航空公司申請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四日台勞動三字第一一五七○七號函所示:航空公司女性勞工服勤時間依飛航班次排班,如符合本會八十一年八月七日台抭勞動三字第二四七四四號函釋之規定,其安全衛生設施符合「女工夜間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檢查表」所列各項規定,該公司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公司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實施女工夜間工作申請。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女工夜間工作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台勞動三字第一二五○九四號函所示: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女工夜間工作應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基此,不論由工會同意或由勞工同意,均無不可。本會曾以七十七年八月三日台勞動二字第一二八七二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經工會同意或勞工同意」係指有工會者應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工同意。但非謂工會不同意勞工就不得同意,且工會同意與否,應尊重女工意見,並以實施夜間工作之女工意見為準。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晝夜三班制」疑義,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台抪勞動三字第一三四○一八號函所示:查鐵路運輸業業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其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並非固定八小時,復查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晝夜三班制,亦未規定每班工作時間非八小時不可,前經本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台抪勞動三字第一二八九八○號函釋在案,故就一日自凌晨零時至午後十二時之時間而言,如確有三班(或三班以上)不同勞工工作之情形,應認為已符合晝夜三班制之規定。


有關未親自哺乳之勞工,可否夜間工作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勞動三字第○三五六五九號所示: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係規定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
 

餐飲業女性夜間工作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台八十八勞動三字第○○五二二○五號函所示:查凡從事茶、咖啡、冷飲、水果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歸屬茶館及飲料店業,該業屬於餐飲業,本會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告餐飲業(不含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自是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該業之女工夜間工作疑義,於該法第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惟查本會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八八勞動二字第○○一三五九號函指定餐飲業為該法第三十條之一行業。基此,凡受僱該業之女工,其夜間工作得依該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主管機關核准者」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九勞動三字第○○○一四八三號函所示: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主管機關核准者…」,係指第一項第一款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從事件之發生至主管機關核准之程序,時間上顯有不及預先審核之急迫性,始有適用。本案如合於上開規定之情事,得依該條項規定辦理。


檳榔攤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之適用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勞動三字第○○○三四八四號函所示:查經營販賣檳榔之檳榔攤係屬「其他農蓄水產品零售業」,該業依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該業若有需要,可向本會申請指定為同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依上開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構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關於責任制勞工,固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就同法第84條之1排除同法第30、32 、36、37、49條限制之程序,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9日勞資2字第041370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另該約定之契約內容,亦應具備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相關規定,始完成法定程序。」且雇主如未完成前述法定程序,自不得依該法第84條之1規定,排除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當地主管機關並得視雇主違反之法條,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文同認:「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30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計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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