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註釋-派遣勞工遭受積欠工資

19 Feb, 2019

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規定: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說明: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派遣勞工向其請求給付工資,雇主仍不給付時,得請求要派單位負給付責任等,因而透過法律規定要求要派單位負擔工資補充責任,保障派遣勞工的工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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