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九條規定註釋-收費標準

19 Apr, 2020

勞動檢查法第19條規定:

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收費標準之計算,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由代行檢查機構就其代行檢查所需經費列計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說明:

明定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所需代行檢查業務經費標準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勞動檢查法第19條關於代行檢查業務的收費標準設定了明確的指導原則和程序。這項規定主要目的是確保代行檢查服務的收費公正且符合非營利性質,以收支平衡為核心原則。以下是這條規定的關鍵內容和實施細節:

 

非營利性質

代行檢查業務被明確定義為非營利性質的活動,這意味著任何收取的費用都應當只用於覆蓋檢查活動的實際成本,而不是為了獲取利潤。

 

收支平衡原則

代行檢查機構在制定收費標準時,必須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確保所收取的費用僅足以覆蓋檢查活動的經費,包括人力、設備、培訓和其他相關開支。

 

費用標準的計算與報備

代行檢查機構需要根據其運營成本來計算合理的收費標準,並將這些標準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核定。這一步驟是為了確保收費標準的透明性和合理性,避免過高或不公平的收費。

 

中央主管機關的監管角色

中央主管機關在這一過程中扮演核心的監督和調控角色,負責審查和核定代行檢查機構提出的收費標準。這確保了全國範圍內代行檢查收費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這樣的規定有助於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經濟合理的勞動檢查服務體系,使勞工和雇主都能夠在需要時獲得質量保證的檢查服務,同時確保檢查機構的運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更加注重於提升勞動條件和保障勞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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