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七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77條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在屆滿前,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在屆滿前,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規定核准受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在原核准工作期間未屆滿者,得免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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