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理由-為避免外國人非法在我國境內工作,對國民工作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等造成不利影響,爰作此規定。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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