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36條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左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才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託招募員工。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理由-為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範圍明確起見,爰列舉其得經營之業務範圍。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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