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31條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理由-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之意旨,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退伍者就業。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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