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30條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省(市)、縣(市)政府應將轄區內生活扶助戶中具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理由-依社會救助法第十條「合於第六條規定之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省(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予技能訓練、就業輔導....輔助其自立」之意旨,爰規定省(市)、縣(市)政府應協助生活扶助戶中具有工作能力者就業。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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