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27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主管機關為協助殘障者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理由-為促進殘障者就業並能適應工作環境,爰規定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理由-為協助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爰予增列,另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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