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18條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
理由-為協助學校推動職業輔導工作,並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業務區域內之學校加強聯繫。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
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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