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16條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理由-就業市場資訊可提供雇主設廠、擴大營業規模、國民選擇職業及辦理人力規劃之參考,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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