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13條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理由-一、依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之精神,爰於本條前段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辦理甄試所需費用支出龐大,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規定該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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