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八條立法沿革
10 Nov, 2015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規定:
除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說明:
=民國98年6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除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得弱勢勞工得有效利用假扣押及假處分程序,保全或暫時實現其權利,避免勞工因無力繳納擔保金而使得其所取得之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根本無從聲請強制執行,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明定勞工因特定事由請求者,限定法院所命供擔保金額之上限。
三、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法院乃不得再命當事人需供擔保,爰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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