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立法沿革

10 Nov, 2015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2條規定:

 
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說明:

 
=民國98年6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裁決委員應迴避之情形,於調解程序已有規定,爰於本條規定,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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