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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30條規定:
經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停工之事業單位,得於停工之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
說明: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經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停工之事業單位,得於停工之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申請復工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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