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30條規定:

 
 
經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停工之事業單位,得於停工之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
 

說明: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經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停工之事業單位,得於停工之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申請復工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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