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九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29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應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說明: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應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執行停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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