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28條規定: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勞動檢查機構所指派之檢查員即以檢查機構名義逕予先行停工,以維護勞工之生命、身體之安全。
=民國91年5月14日全文修正條文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本條文所稱「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原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中明列,檢查機構檢查員得據以作成停工處分,因事涉人民權利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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