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20條規定:

 
代行檢查機構擬變更代行檢查業務時,應檢附擬增減之機械或設備種類、檢查類別、區域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說明:

 
=民國20年1月31日制定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代行檢查機構擬變更代行檢查業務時,應檢附擬增減之機械或設備種類、檢查類別、區域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代行檢查機構擬變更業務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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