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19條規定:
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收費標準之計算,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由代行檢查機構就其代行檢查所需經費列計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說明:
=民國20年1月31日制定條文
工廠人員或工會職員,無故拒故絕第九條之詢問或檢閱者,處一百圓以下之罰金。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收費標準之計算,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由代行檢查機構就其代行檢查所需經費列計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所需代行檢查業務經費標準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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