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18條規定:

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考評及獎勵辦法,暨代行檢查員之資格、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20年1月31日制定條文
工廠無故拒絕工廠檢查員進廠檢查者,處二百圓以下之罰金。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考評及獎勵辦法,暨代行檢查員之資格、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等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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