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16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說明:

 
=民國20年1月31日制定條文
工廠檢查員關於增進安全、杜防危險,得向廠方及工人提出意見,並應設法使兩方合作,以改進工廠之衛生及安全。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勞動檢查員對犯罪證物執行搜索、扣押等職務之程序。
三、檢查員對於犯罪證物之蒐集,有必要在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下,執行證物之搜索與扣押,至對人身之搜索、拘提等並無必要,因此排除此等權限之賦與,以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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