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12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20年1月31日制定條文
工廠如有工廠法第四十四條所定之情事時,工廠檢查員應即報告主管官署核辦。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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