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8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其遴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20年1月31日制定條文
國營工廠之檢查,應會同該廠之主辦機關行之。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勞動檢查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其遴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勞動檢查員為公務員,應依公務人員法令任用之,惟為因應勞動檢查範圍之擴大與實際需要,須延攬具有理、工、醫、農、社會、勞工、法律、經濟等專長人員,並依檢查職務之不同遴用勞動檢查員,其遴用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以應實際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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