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對自己身體好好照顧,雇主是否得以減免職業災害賠償責任?

29 Jan, 2020

問題摘要:

在判定勞工因過勞而導致的職業災害時,法院需要考慮勞工本身是否有過失,以及這些過失對於災害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具有影響。依民法第217條的規定,如果被害人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雇主的賠償責任。法院可能會考慮以下因素:勞工是否已知悉自己的健康狀況,並且是否有適當地通知雇主。勞工是否有遵循醫生的建議,並且是否有適當地照護自己。勞工是否有及時請假或提出減輕工作負擔的要求。如果勞工未盡到這些基本的健康管理責任,且這些過失對於職業災害的發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法院可能會部分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然而,這需要仔細考慮雙方的原因力量和過失的嚴重程度,以及過失對於職業災害的影響程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判定勞工因過勞而導致的職業災害時,法院需要考慮勞工本身是否有過失,以及這些過失對於災害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具有影響。依民法第217條的規定,如果被害人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雇主的賠償責任。

 

過勞作為職業災害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明定,故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至傷害或疾病,不論傷害大小,所罹患疾病亦不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限(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通常勞工因雇主指示工時過長,導致勞工發生過勞之職業災害,「過勞」本身就是勞工個人、外在環境及工作負擔互相影響所致,法律上,「過勞」作為一種「職業災害」。

 

當勞工因職業災害導致傷害或疾病時,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雇主必須給付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如其無法工作者,按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直至勞工恢復工作能力或獲得鑑定結果。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勞工在因工傷害或疾病時的經濟安全,確保他們在無法工作時不至於無收入,此職業災害補償,由於是雇主法定補償義務,不因勞工本身有過失而得主張過失相抵,損害賠償則不然。

 

惟關於雇主對於勞工過災應有保護勞工之義務,並有訂立相關安全規則之權限,如: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民法第483-1條)「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8條)雇主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

 

因之,雇主負有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制定明確的過勞預防政策和程序,包括工作時間的規範、休假政策等,以確保員工的工作時數合理,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並安排足夠的休息時間和休假,使員工有時間恢復體力和精神。如有違反者,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此一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又民法第227條之1,於債務不履行致人格權侵害時,債權人得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充分保護債權人。

 

如果雇主對於職災事件具有可歸責性時,同時也可能負起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因而,此處的雇主對勞工之故意過失侵權行為責任,實有別於上述勞工保險與勞動基準法之補償,雇主若對於職災之發生並無責任時,是可能可以免除本條的賠償責任的。

 

民法第217條的應用

涉及民法第217條的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如果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被害人的過失,法院可以減免侵權行為者的賠償責任。這項規定允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量調整賠償金額,具體依據包括:

 

雙方的過失程度:

法院會評估勞工與雇主各自的過失程度,以及這些過失對於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影響。

 

原因力的強弱:

即分析雙方行為對於損害結果的貢獻程度,哪一方的行為對於損害的發生起了更大的作用。

 

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需要仔細考量和平衡雙方的行為和責任。對於雇主來說,這個判例提醒他們在管理職場安全和員工健康時必須更加謹慎;對於勞工來說,則強調了他們在自身健康管理上應承擔的責任。如果勞工因未充分披露其健康狀況或未適當管理自身健康而導致職業病擴大,這可能會影響他們從雇主那裡獲得的賠償金額。

 

勞工因「過勞」而「導致」疾病或死亡之情形,此時如雇主未依勞基法規定指示勞務,超過加班上限等其他可歸責之情形,既屬雇主之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責任,但此時勞工沒有好好照顧自己是否應減免雇主損害賠償,此時究竟如何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減免雇主責任?


 

在判定勞工遭受過勞造成的職業災害時,需要考慮勞工自身的過失是否會影響雇主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第217條的規定,如果被害人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雇主的賠償責任。

 

具體來說,如果勞工本身有過失,例如未提醒雇主自己的身體狀況、未妥善照護自己等,且這些過失對於職業災害的發生或擴大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法院可能會根據過失的程度來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然而,這需要仔細考慮雙方的原因力量和過失的嚴重程度,以及過失對於職業災害的影響程度。

 

例如,在一個案例中,法院可能會考慮勞工是否已知悉自己的健康狀況,是否有適當地通知雇主,以及是否有遵循醫生的建議等。如果勞工未盡到這些基本的健康管理責任,且這些疏失對於職業災害的發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那麼法院可能會部分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

 

總之,當勞工遭受過勞造成的職業災害時,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勞工和雇主的責任,並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來判定賠償責任的大小。如果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是因被害人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勞工在自身健康管理上有明顯疏忽,導致過勞情況惡化,法院可能會根據此條減免雇主的部分賠償責任。

 

勞工因原有疾病未得到適當照護而導致健康狀況惡化。法院發現,在考慮減免雇主的賠償責任時,應詳細調查健康管理疏失對疾病擴大的實際影響,而是僅僅因其自身的健康管理疏失就直接減輕了雇主賠償責任。

 

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所兆:「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於裁量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或為完全免除時,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決定之。原審就蔡伯羌因其原有病症應為如何之因應照護,始盡自身健康管理之責,其之過失就系爭疾病之影響及程度為何,均未詳予調查審認,僅泛言蔡伯羌因自身健康管理疏失,就系爭疾病之擴大與有過失,審酌兩造之過失程度,及其過失對系爭疾病擴大原因力之強弱,逕減輕奇美醫院百分之六十五賠償責任,自有疏略。」足認勞工本有疾病,未提醒雇主或自身健康管理疏失均得作為雇主減免責任之因素。

 

總之,在判定勞工因過勞造成的職業災害時,法院會綜合考慮勞工和雇主的責任,並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來判定賠償責任的大小。

 

-勞資-職業災害-過勞-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27-1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483-1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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