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是寄保?寄保會怎麼樣?

01 Aug, 2018

問題摘要:

「寄保」或「掛名加保」行為是指雇主明知某些人員並非其公司的實際員工,卻將他們作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情況。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勞工保險的規定,因為勞工保險的受保人必須是與雇主存在勞動契約關係的員工。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並且勞保局在調查後發現是掛名投保,勞保局將取消被保險人資格並追回已發放的保險給付。根據法律,任何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的行為都可能面臨罰款、賠償損害,甚至刑事責任的後果。這些後果包括罰款、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指控。勞保局可以通過核查員工名冊、出勤記錄、薪資帳本等方式來確定一個人是否真實在職。此外,他們也可以與稅務機關進行資料比對,查看被保險人的實際薪資情況。因此,進行寄保的雇主很難逃避勞保局的調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的「寄保」或「掛名加保」,是指雇主雖知道某些人員並非其公司的實際員工,卻將他們作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勞工保險的規定,因為根據規定,只有與雇主存在勞動契約關係的員工才符合投保資格。

 

就是雇主明知被保險人沒有勞動契約關係,仍然為其虛偽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由於勞工保險是採事前書面申報投保制,並以事後審查給付原則,故雇主幫實際不在公司上班的人投保(俗稱掛名投保)。勞保局照收保險費,除有人檢舉,否則不會主動剔除。

 

違規的後果

取消投保資格及追回保險金

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並且勞保局在調查後發現是掛名投保,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勞保局將取消被保險人資格並追回已發放的保險給付。如果還未發放給付,則會拒絕給付。取消被保險人資格的權利不受保險法第64條第2項、第3項一般規定的限制。這意味著勞保局在發現違規行為後有更大的自由度進行處理。

 

依勞保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的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的資格。」此外,勞保條例第七十條也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的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的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此種事後審查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之權利,甚至不受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一般規定之限制(最高行政法法院81年度判字第2071號判決要旨參照)

 

即不需要證明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亦無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等時間上之限制。

 

罰款、賠償及刑法責任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0條,如果通過欺詐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不僅要面對高達兩倍於領取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的罰款,還需按民法規定賠償損害,並且涉及刑責的情況下,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另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調查方式

勞保局可以通過核查員工名冊、出勤記錄、薪資帳本等來確定一個人是否真實在職。

還可以與稅務機關進行資料比對,查看被保險人的實際薪資情況。

 

但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需要請領保險給付時,勞保局查證結果發現是掛名投保者,將依勞保條例第24條規定取消被保險人資格並追還已發給之保險給付(若尚未發給則拒絕給付)。 勞保局要調查是否「假員工真投保」一點都不難,勞保局只要查核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即可;或是與稅捐機關電腦連線調查被保險人的實際薪資狀況,對於是否為人頭戶的情形也就一目了然,因此寄保通常會需要製作不實發薪記錄。

 

總的來說,寄保或掛名加保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危害公共利益,也會對涉事的雇主及被保險人帶來重大的法律後果。雇主和員工都應嚴格遵守勞工保險相關法規,避免因不法行為而遭受法律制裁。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0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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