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為何?如何開始計算?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退休金的五年請求時效起算自「終止」時點開始,但若對終止是否成立存在爭議,則應採取備位請求方式以保護自身權利。同時,資料保存與證據準備亦相當重要,不應因當下尚無意主張而忽略。凡事預則立,建議每位勞工都應將服務證明等資料妥善保存,確保未來若有爭議或發現權益受損時,能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請求,以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退休金的請求權關係到勞工的財產權益,而這類請求受時效限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算,五年間未行使即消滅。因此,退休金的請求權並不是無限期存在,而是有一個明確的時效限制。如果超過五年未行使,雇主依法便可主張時效完成,勞工將失去依法請求退休金的權利。
 
這點在實務中經常被忽略,特別是在涉及解僱爭議或退休時點不明確的情況下,更容易發生爭議。依據民法第128條的規定,時效起算點是「請求權可行使時」,也就是在退休的次月起可以向雇主請求退休金的時點起算。
 
然而,實務中常出現的問題是,雇主與勞工對於勞動契約是否已經終止、是否為合法解僱,甚至勞工是否符合退休條件,雙方存在重大爭議。這時候,究竟「退休」這件事情是否真的已經發生,以及從何時起算五年的消滅時效,便成為爭點。若勞工主張自己並未合法退休,而是被非法解僱,那麼退休金的請求時點,應視法院最終認定的終止事實成立與否而定。
 
因此,在尚未釐清終止是否合法或勞工是否實際退休之前,建議勞工可採「備位之訴」策略,也就是即便主張自己尚未退休或被非法解僱,仍可備而提出退休金請求之訴,主張「倘法院認為雙方勞動契約已合法終止,則本人請求給付退休金」。這樣的方式可兼顧兩種可能判決結果,不僅有助於確保權利,也能避免屆滿五年後,遭遇退休金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喪失的風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還未打算立即請求退休金,也應提早做好資料準備。建議勞工在離職或終止契約後,盡早向雇主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離職證明、服務年資證明、薪資資料等,以備日後之需。因為一旦時間拉長,雇主可能已改組、倒閉、負責人變更或帳冊遺失,勞工將面臨舉證困難,增加後續主張權利的障礙。更何況,若未能舉證完整年資或服務事實,即便尚未逾越五年時效,也可能因舉證不利而遭法院駁回請求。

-勞資-勞動契約終止-退休-退休金時效-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8條=民法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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