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之婚假最遲應於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休完嗎?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婚假依法應從結婚日前十日起算,原則上應於結婚後三個月內請畢,如有特殊情形且經雇主同意者,最遲得於結婚登記日起一年內請完,且申請婚假的前提是依法完成結婚登記,否則即不具備請婚假的資格。勞工與雇主雙方在處理婚假相關事宜時,應依上述法律及行政解釋為依據,勞工應於合理期間內提出申請並提供結婚登記相關證明,雇主則應依法審核並給予假期與薪資,雙方本於誠信原則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勞動關係與法律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之婚假最遲應於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休完嗎?從現行法令及相關行政解釋來看,這個問題可以有清楚的答案。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結婚、喪失親屬、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而請假的假期、事假以外的工資給付最低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此訂立勞動請假規則,其中第2條明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且工資照給。勞工請婚假時,需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若遇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且雇主可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作為佐證,如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或喜帖等,不過不同公司可能有不同要求,需依照各事業單位內部規定辦理。
首先,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而勞動基準法第1條也明定,勞基法未規定事項,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這就奠定婚假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據。進一步參考內政部於民國74年發布的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明白指出「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也就是說,婚假原則上應該是連續一次請完,不得任意分拆使用,與喪假可因禮俗原因申請分次給假的情形不同。
針對婚假使用期限的問題,勞動部於2015年發布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針對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作進一步的核釋,明確規定:「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法律與行政解釋建構出一個清楚的原則:婚假應在結婚日之前十日起算,並應於結婚後三個月內休完,但若因故無法於三個月內休畢,只要經過雇主同意,最長可以延長至一年內請完。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一年內請畢的彈性條件,必須以「經雇主同意」為前提,並且以結婚事由持續存在為基礎,不能無條件地無限期累積。換句話說,若勞工未經雇主同意,單方面延遲婚假使用,即可能喪失依法請婚假的權利。此種設計,既保護勞工合理安排結婚及休假的彈性需求,也兼顧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與營運秩序的需要。
另一方面,內政部於民國75年發布的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也進一步補充,若勞工離婚後再婚,只要有新的結婚事實存在,雇主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給予八日婚假並照給工資,無論先前是否已因前一次結婚請過婚假。
這項規定再次強調,只要有合法有效的結婚登記存在,勞工就享有重新申請婚假的權利。
至於什麼情況下才算是有效的結婚呢?
依照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同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亦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也就是自97年5月23日起,我國正式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必須辦理結婚登記,結婚關係方能生效,結婚儀式是否舉行,已不影響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自97年5月23日後,勞工若欲申請婚假,必須以完成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為前提,單純舉辦婚禮但未登記者,並不符合法律上的結婚事實,自然無法主張婚假權利。
-勞資-請假-婚假
(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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