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給予婚假?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婚假的請假基礎單純且明確,即以勞工完成結婚登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前提,雇主僅有審查權而無准駁權,且不得以其他未經法律許可的理由拒絕勞工婚假申請。若雇主未依法給予婚假或不支付婚假期間工資,勞工可依法申訴,主管機關亦可依法裁罰。對於雇主而言,應建立正確的法律認知與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在審查婚假申請時依法辦理,以避免違法裁處及損害企業信譽;對於勞工而言,在提出婚假申請時應配合提供完整、合格的證明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並促進勞雇雙方的良好互動與合法運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假之依據與不給予婚假的問題,首先必須回到法律的基本規定加以理解。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且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依此可知,婚假屬於法定應給的假期之一,只要勞工符合請假要件,即有權利依法請假與領取工資。

此外,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進一步明定,勞工結婚者,應給予婚假八日,且工資照給。從上述兩部法律規定可以清楚解,婚假的請假要件單純且明確,即「結婚」本身,只要勞工具備真實且有效的結婚事實,便依法享有申請婚假的權利,並無其他限制,雇主不得任意增設條件或限制勞工的請假權利。更進一步說明,雇主對於勞工請假並非享有絕對的「准駁權」,而僅有「審查權」。也就是說,雇主可以就勞工提出請假的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合理審查,以確認該請假事由是否真實存在,但若勞工所請之假別事由確實成立,例如結婚事實明確存在,雇主即不得拒絕准假或拖延不予處理。

雇主的審查依據,主要來自於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明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換句話說,當勞工申請婚假時,公司可以合理要求勞工提供如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或其他能夠證明結婚事實的正式文件,以作為審查依據。只要勞工提出合格證明且結婚事實無疑,雇主便必須依法准予婚假並支付工資,不得自行裁量是否同意。至於本件的爭議焦點,在於若雇主拒絕給予婚假,勞動局依職權進行裁處,其裁處是否適當,以及雇主拒絕給予婚假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據現行法令,只要勞工完成結婚登記,且於在職期間提出婚假申請,並依法提出證明文件,雇主即應依法准假並給薪,否則即屬違反勞基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之規定,勞動局依法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具有法定依據,因此通常會被認為是適當且合法的行政處分。

若雇主主張不給予婚假的理由,例如認為結婚程序有瑕疵、懷疑勞工濫用婚假或對婚假使用時點有異議,但又無法提出具體且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則此種拒絕通常難以成立,亦不足以阻卻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責任。實務上,即便勞工因特別情形(如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延後使用婚假,只要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解釋令的規定並取得雇主同意,其請婚假的權利仍受法律保護,雇主亦不得恣意剝奪。

-勞資-請假-婚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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