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的員工要不要依照政府行事曆出勤,是老闆說算嗎?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很多人習慣將政府行事曆視為普遍適用的出勤依據,但對於受勞基法規範的事業單位而言,其出勤安排仍須回到勞基法所訂的基本工時與休假制度,任何變動都必須經過合法程序,尤其涉及補假或補班的調整,更必須先取得勞工的同意。企業若希望比照政府行事曆出勤,應先確認本身是否屬於適用八週彈性工時的指定行業,並依法召開勞資會議或工會協商,才能合法實施。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勞工權益,也讓企業在合法框架下更有彈性地因應節日與連假安排。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同法第36條也明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這是法律對於工時與休假最基本的保障原則。
至於許多公司是否要依照所謂的「政府行事曆」來安排出勤與休假,這就牽涉到行政規範與企業內部協議之間的關係。「政府行事曆」的正式名稱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其主要適用對象為政府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並不當然適用於所有民間企業或一般事業單位。也就是說,勞工是否要依照政府行事曆補假或補班,並非由政府一紙命令強制適用,而是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辦理,且需經勞雇雙方協商或透過勞資會議同意。
「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又同法第36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有參酌之必要。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使勞工有獲得連假之機會,亦不致增加事業單位成本,本部業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即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事業單位如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則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出勤時…」
勞動部106年3月1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釋
為讓事業單位能在不違反勞基法前提下,比照政府機關的辦公日曆安排工時與休假,使勞工也能享有連假,但又不增加雇主的人事成本,因此勞動部特別指定依政府行事曆出勤的行業,適用於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的八週彈性工時制度,允許這些行業採取「一日換一日」的方式安排補班與補假。舉例來說,如果企業原本安排每週六為休息日、每週日為例假日,那麼當行政機關公告某週六需補班、某日補假時,企業若希望比照辦理,就必須依照八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規定,事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且整體工時不得違反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八小時的限制。簡言之,是否要依照政府行事曆出勤,不是老闆自己說算,而是需經合法程序同意並納入彈性工時的安排之中才可行
若企業未經勞資雙方協議,就逕自要求員工依照政府行事曆補班,可能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0條與第36條的工時與休假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允許雇主在八週內彈性分配正常工時,但此項彈性適用的前提是:必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而且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不得擅自實施;此外,無論是否實施彈性工時,雇主都必須依法置備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保障勞工查閱自己出勤紀錄的權利。
補充說明,補班日若安排在原本的休息日或例假日,仍需遵守相應的工時與加班費規範。例如,若將例假日改為補班日,就不能再要求勞工加班,因為例假原則上不得加班;若為休息日,則可以加班,但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因此,公司若未妥善處理補假與補班的工時安排,就可能衍生出加班費爭議或違法風險。
-勞資-工時-工時制度-補假-政府行事曆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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