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未成年人,父母都要同意?還是只要一人同意就好?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未成年勞工的權益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這不僅關係到其勞動條件,也涉及契約的法律效力,因此雇主在僱用未成年勞工時,應特別謹慎,確保所有法律程序均符合規範,以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契約無效,甚至引發後續的法律責任。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第48條對未成年勞工的保護,主要圍繞在年齡區分、工時限制與工作性質規範三大方面。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童工可以受僱,但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的工作,且工作時間與夜間工作均受到嚴格限制;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勞工雖可從事較多類型的工作,但仍須遵守相關勞動法令,且需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些規定的核心目標,是在維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與學習權益的同時,也讓其在合理的範圍內參與勞動市場,為未來的職業發展奠定基礎。因此,無論是雇主、未成年勞工或其家長,都應清楚了解這些規範,以確保僱傭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美容業、美髮業等行業,雇主經常聘僱尚未成年的學生作為員工。然而,由於民法對於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有所限制,因此雇主在聘僱未成年人時,是否需要取得父母雙方的同意,或僅需其中一方同意,成為值得探討的問題。現行法律規定,未成年人與雇主簽訂僱傭契約時,必須取得父母雙方的同意,否則該僱傭契約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第12條的規定,年滿18歲即為成年人,這代表個人自18歲起即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買賣財產、從事勞動、結婚等,而無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項規定在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將原先的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至18歲,旨在使法律規範與社會發展趨勢接軌,並與許多國際標準一致。
在未滿18歲的情況下,民法第13條進一步區分了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範圍。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即無法獨立進行法律行為,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為處理。例如,未滿7歲的兒童無法自行簽訂買賣契約、受僱工作,若有相關行為,均屬無效,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後追認。此外,無行為能力人若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則須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滿7歲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則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可以進行部分法律行為,但大多數行為仍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例如,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購買小額日常用品,或進行符合其年齡與生活需要的交易,而無須特別獲得法定代理人的許可。然而,若涉及較大金額的交易,例如購買昂貴商品、簽訂租賃或僱傭契約等,則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該法律行為可能因欠缺行為能力而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第48條的規定,針對未滿18歲的勞工設有特別的保護措施,以確保其身心健康與勞動權益不受侵害。其中,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受僱者稱為「童工」,而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勞工雖然不再被定義為童工,仍受法律規範限制,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人的勞動條件,防止其因工作環境或工作性質而影響身心健康或學業發展。
勞動基準法第45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的人從事工作,但若該未成年人已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不會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影響,且取得許可,則可獲准受僱。然而,即便符合這些條件,這些受僱者仍需依童工保護的規定來管理。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工作性質、工作環境及勞工年齡等因素,制定審查程序,以確保未滿15歲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受僱,不會對其身心發展產生負面影響。此外,未滿15歲者若透過他人取得工作並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服務以獲取報酬,雖未建立正式的勞僱關係,仍應適用童工保護的相關規範,以確保其工作不會影響身心健康。
勞動基準法第46條,未滿18歲的勞工在受僱時,雇主必須備妥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以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以確保未成年勞工的雇用過程符合法律規範。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讓父母或監護人知悉未成年人的工作情況,並確認其受僱行為是經過監護人同意的,以避免未成年勞工因缺乏法律行為能力而受到雇主不當對待。這也進一步確保雇主在聘僱未成年勞工時,遵守相關法令,並對其身心健康與勞動條件負起應有的責任。
關於童工的工時,勞動基準法第47條明確規定,童工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且童工在例假日不得工作。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童工不會因長時間勞動而影響身體發展與健康,並保障其有足夠的休息時間。此外,勞動基準法第48條進一步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亦即童工的工作時間必須避開夜間,以確保其能夠獲得充足的休息與睡眠時間,避免因夜間工作而影響身心健康。
綜合上述規定,針對未成年人的僱用,我國法律設有嚴格的保護機制,並對不同年齡層的未成年勞工設有不同程度的規範。例如,未滿15歲的兒童原則上不得受僱,除非符合特定條件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童工則可受僱,但受到更嚴格的工作時間與工作性質限制;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勞工雖不再被視為童工,但仍不得從事危險或有害的工作,並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能受僱。此外,童工的工時不得超過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並禁止在例假日與夜間工作,以確保其健康與學習不受影響。
對於雇主而言,在聘僱未成年勞工時,應嚴格遵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確保聘僱過程符合法律要求,並妥善安排未成年勞工的工作內容與工時,以保障其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若雇主違反這些規定,例如僱用未滿15歲的兒童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或讓童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的勞動,則可能面臨行政罰則,甚至涉及刑事責任。
對於未成年勞工及其家長而言,應了解相關法規,確保未成年人在從事工作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要求,並避免從事對身心發展有害的工作內容。若發現雇主未遵守法律規範,例如未經同意聘僱未成年勞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或讓童工超時工作,應立即向勞動主管機關反映,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這條法律明確規定,除非父母之一方死亡、離婚後單獨監護,或因特定原因無法行使監護權,否則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決定。這表示,未成年人要與雇主簽訂僱傭契約,必須得到父母雙方的同意,若僅由父母其中一人同意,該僱傭契約仍未生效。雇主若僅取得父或母其中一人的同意,未來若發生勞資爭議,該僱傭契約可能因欠缺法定代理人的完整同意而被認定無效,進而影響雇主的權益。
此外,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這條法律,若未成年人進行的行為是日常生活所必需,或僅涉及純獲法律上的利益,則無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然而,從事工作並非日常生活的必要行為,因為工作需要付出勞力,而不僅僅是單純獲得利益。因此,未成年人的僱傭契約不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範疇,仍需取得父母的同意。
因此,若雇主欲僱用未成年人,應簽訂正式的書面僱傭契約,並要求父母雙方共同簽署,以確保契約的法律效力。雖然在許多情況下,未成年人可能長期在職場工作,父母也未曾表示異議,或許可視為默示同意,但在發生勞資爭議時,雇主仍須負舉證責任,以證明其確實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若雇主無法舉證,可能會面臨契約無效的法律風險,甚至無法主張違約條款,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特別是在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書面契約的簽訂更加重要。勞動基準法對違約金的適用有嚴格限制,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才能訂立違約金條款,若雇主在僱傭契約中訂有違約金條款,則必須確保契約經過父母雙方簽署,才能在未來爭議發生時主張賠償。許多雇主在訂立違約金條款時,僅取得父或母其中一人的簽名,導致日後無法舉證另一方法定代理人亦同意該契約,使得違約金條款可能因欠缺完整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無效,進而無法向未成年人主張違約賠償。
綜合來看,雇主在僱用未成年人時,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確保所有法律程序均符合法律要求,以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具體而言:
應確保取得父母雙方的書面同意,避免僅由父或母其中一人同意,導致契約效力存疑。
應簽訂正式的書面僱傭契約,明確規範工作條件、薪資、工時等,並取得雙方法定代理人的簽署,以確保契約的法律效力。
若契約內含違約金條款,應特別注意法定代理人的簽署,避免因舉證不足導致違約條款無效。
雇主應確保工作條件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例如未成年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健康的工作,並確保符合最低工資及工時限制,以避免違法。
若未成年工因勞資問題發生爭議,應有完整的法律文件佐證,以確保雇主在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過程中能夠順利主張自身權益。
-勞資-童工保護-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成立-未成年人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4條=勞動基準法第45條=勞動基準法第46條=勞動基準法第47條=勞動基準法第48條=民法第12條=民法第13條=民法第77條=民法第10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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