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生、建教生的保障與一般勞工有何差別?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技術生制度的核心在於技能培訓,而非單純的勞動提供,因此雇主應確保其訓練內容符合技術生訓練職類的範圍,並依法訂立書面訓練契約,以保障技術生的基本權益。工讀生雖然屬於部分工時勞工,但其勞動權益應受到與全職勞工相當的基本保障,包括工資標準、休假權益、勞工保險及職業安全等方面。雇主在聘僱工讀生時,應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而工讀生自身在求職時,也應注意雇主是否依法提供合法工資與勞動保險,確保自己的勞動權益不受侵害。建教生制度的設立目的在於讓學生在學習專業知識的同時,能夠獲得實務經驗並提升就業競爭力。然而,由於建教生在法律上並未完全適用於勞工的相關保障,因此對於其勞動條件、職災補償及休息時間的規範,必須透過法律與契約進行明確規範,確保其受訓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職場或各企業單位的招募訊息裡,我們經常會看到不同身分別的募集需求,例如:技術生、工讀生、見習生與建教合作生等。不同的法令規範,賦予不同身分者的權利義務不盡相同,相對地雇主的權利義務也會不太一樣,分別說明如下。
 
技術生
技術生是指接受雇主訓練,以學習技能為主要目的之人,其訓練職類必須屬於勞動部公告的「技術生訓練職類」,例如精密磨床工、移動式起重機操作、美容美髮等。這類訓練制度的設立,主要是為培養基層技術人力,確保產業發展所需的技能人才得以延續。招募技術生的對象限於年滿15歲以上或具有國民中學學歷的國民,這項限制是為確保受訓者的基本教育程度,同時符合法定最低工作年齡的要求。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4條規定,雇主不得招收未滿15歲之人作為技術生,但若該人已經國民中學畢業,則不受此限制,技術生的定義是指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技術生訓練職類,並以學習技能為主要目的,且依照勞基法第八章的相關規範接受雇主訓練的學習者,此外,該條文也明確指出,凡是事業單位內的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或其他性質與技術生相類似的人員,也應比照技術生的相關規範來適用。
 
技術生的訓練條件必須符合一定標準,以確保技術生的學習權益與基本保障。首先,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任何名目的訓練費用,以防止企業利用技術生制度牟取不當利益,或將培訓成本轉嫁至技術生身上。
 
勞基法第65條進一步規定,雇主在招收技術生時,必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該契約需一式三份,並明確載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安排、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的生效與解除條件,以及其他涉及雙方權利與義務的重要事項,契約完成後,雇主與技術生各執一份,並應將其送交主管機關進行備案,以確保契約內容的合法性與透明度,若技術生尚未成年,則其訓練契約必須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方可生效,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未成年人在接受技術訓練時,其權益能夠獲得合理保障,避免遭受不當剝削。
 
針對技術生的費用負擔問題,勞基法第66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任何與訓練相關的費用,這項規範的設立是為避免雇主利用技術訓練為名,向技術生收取額外費用,進而變相減輕自身的營運成本,而讓學徒承擔不合理的財務壓力,技術生應該在合理的勞動條件下接受技能培訓,而非成為雇主牟取額外收益的工具。
 
其次,技術生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勞工保險等權益,均準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即使技術生的主要身份是受訓者,而非一般勞工,但其在受訓期間仍應受到與勞工相似的基本勞動保障,以確保其不因參與訓練而喪失基本的工作安全與權益。
 
在技術生完成訓練後,若雇主希望留用技術生,則應依照勞基法第67條的規定,給予與同等工作勞工相同的待遇,亦即技術生轉為正式員工後,不得遭受不公平待遇,若雇主希望在技術生訓練期滿後留用其一定期間,則可在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載明該留用期間,但此期間不得超過技術訓練的總期間,這項規範的目的在於避免雇主透過技術訓練契約,無限期地綁住技術生,使其長期處於低薪或不穩定的勞動條件中。
 
此外,勞基法第68條對於技術生的人數設有比例限制,技術生的人數不得超過事業單位勞工總數的四分之一,若該單位的勞工人數不足四人,則仍須以四人計算,這項規範的用意在於確保企業內部的正式員工比例,以防止雇主利用技術生來規避正常雇用正式員工的成本與責任,確保技術生的培訓不會成為壓低企業人事成本的手段。
 
此外,技術生與一般受僱者的不同之處在於其薪資結構。一般受僱者是提供勞動力以獲取工資,而技術生則是透過學習技能來換取雇主提供的訓練內容,因此技術生所領取的報酬被稱為「生活津貼」,而非工資。這筆生活津貼的金額與發放方式,必須在書面訓練契約中明確訂定,並且該契約必須送交主管機關備案,以確保其內容符合法規並受到勞動主管機關的監督。這一規定的設立,旨在防止雇主藉由技術生制度規避勞工薪資與保障的責任,確保技術生的受訓權益不受侵害。
 
技術生制度雖然提供一種專業技能培訓的機會,但也容易被不肖企業濫用,導致技術生名義上是在學習技能,實際上卻是作為廉價勞動力使用。
 
因此,勞動主管機關對於技術生訓練的監督與規範顯得格外重要。在認定技術生與雇主的關係時,必須確保其主要目的確實為技能學習,而非單純的勞動提供。
 
關於技術生的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權益,勞基法第69條明確指出,第四章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與女工的保護規範,以及第七章的災害補償及勞工保險等相關規定,均適用於技術生,這意味著技術生在工作期間,應享有與一般勞工相同的法定工時、休息日、休假安排,以及職業安全與健康保障,特別是在職災補償的部分,技術生的薪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確保技術生在發生工作意外時,仍能獲得應有的經濟保障,這項規範的設立,主要是考量到技術生雖然仍處於學習階段,但仍需參與實務工作,存在一定的勞動風險,因此有必要讓其受到基本的職災補償與勞保保障,以避免因工作意外而陷入經濟困境。
 
例如,若技術生的工作內容與一般正式員工無異,且需遵守嚴格的工時管理、接受雇主的直接指揮監督,甚至長時間從事與學習內容無關的工作,那麼這樣的技術生制度可能已經變質,應當重新檢視其是否應被認定為勞工,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完整保障。
 
另一方面,技術生的書面訓練契約內容應當詳實載明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技術生在受訓期間的合理待遇。該契約應包括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安排、生活津貼標準、相關教學內容以及勞工保險等重要條款,這些條件均須符合政府相關法規的要求。此外,技術生的訓練計畫應當明確規劃學習內容,並確保受訓者能夠獲得實質的技術提升,而非淪為雇主的廉價勞動力。
 
建教生
建教生是指學校透過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約定學生在一定期間內至該機構接受職業訓練,並領取一定數額的生活津貼的在學學生。相關保障規定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例如資訊科的學生可能會到電子公司實習,餐飲管理科的學生則可能前往餐廳接受訓練。這種安排讓學生一方面能夠在學校學習學科與專業科目,另一方面則利用學期間或寒暑假前往企業單位進行技能訓練,並且在學校考查合格後,這些實習經驗可以計入職業技能訓練學分,達到提升職業技能與利於未來就業準備的目標。然而,為避免學校與合作機構之間產生不當的利益交換,法律規定雙方不得約定任何形式的報酬或回饋,以確保建教合作的公平性與教育本質。
 
在建教生的訓練條件方面,建教合作機構應與學生簽訂正式的建教訓練契約,該契約的內容應包含生活津貼、團體保險、申訴或協調處理機制等,並應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為學生辦理勞工保險,以確保建教生在受訓期間的基本勞動保障。
 
此外,建教合作機構不得要求學生負擔任何訓練費用、繳納保證金,亦不得在學生提前終止契約時要求賠償違約金,這些限制的目的在於防止機構濫用建教生的身份,讓學生成為變相的廉價勞動力,而非以學習技能為主要目的的受訓者。
 
在訓練時間的規範上,法律明確規定建教生的訓練時間不得超時,尤其是晚間10點至隔日早上6點期間,機構不得要求學生接受訓練,以確保學生有足夠的休息與學習時間。此外,每訓練7日內,至少須安排1日休息,並且在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放假時間內,建教生應享有同樣的假期,避免機構以實習為由剝奪學生的休息權益。在生活津貼的部分,建教合作機構必須依照訓練契約的條款支付生活津貼,並確保其金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保障建教生在職業訓練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

-勞資-非典型勞工-技術生-工讀生-建教生-實習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64條=勞動基準法第65條=勞動基準法第66條=勞動基準法第67條=勞動基準法第68條=勞動基準法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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