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核備程序為何?核備程序是否為生效要件?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工作規則的核備雖為法律規範之一環,但未核備並不當然影響其效力。關鍵在於公開揭示,使勞工能夠充分知悉內容,確保勞動條件的透明性與穩定性。此外,若工作規則發生變更,雇主亦應依相同程序公告並通知員工,確保新規定的適用性與合法性,以避免勞資糾紛與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依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內容涵蓋工時、休息、休假、薪資、津貼、獎金、考勤、請假、獎懲、升遷、解僱、資遣、離職、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勞工福利、安全衛生等事項,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使勞工知悉並遵循。此規定旨在確保勞工權益,並確立勞資關係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避免勞動條件產生爭議。
 
事業單位若分布於不同地點,所訂立的工作規則若適用於全體勞工,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報備,並協調各地主管機關共同審核與管理。若事業單位未明確說明工作規則適用範圍,則經核備的工作規則僅適用於報備地之事業場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7年11月29日台勞動一字第27019號函:「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因之事業單位所訂之工作規則如指明適用於分散各地場所之全部勞工時,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於審核時,應即協調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並於核備時,同時副知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若事業單位於報核時,未說明該工作規則適用於各地之事業場所時,該經核備之工作規則僅只適用於報備地之事業場所。」
 
此外,事業單位若因營運需求將全部或部分業務遷移至其他縣市,原核備的工作規則仍應向新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重新報核,以確保工作規則的適法性與有效性。
 
另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3年02月02日台勞動一字第05320號函:事業單位工作規則經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嗣後因事業單位全部或局部遷至他縣市,原核備之工作規則仍應依法向新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重新報核。
 
核備程序是否為工作規則之生效要件
關於核備程序是否為工作規則的生效要件,即使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工作規則仍具有法律效力。此見解獲得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支持,該判決認為,工作規則屬於雇主為統一勞動條件與工作紀律所單方訂定的規範,當雇主將工作規則公開揭示後,若勞工繼續提供勞務,即可視為對該工作規則內容的默示承諾,使其具有契約效力。因此,核備程序雖具法律要求,但未核備並不當然影響工作規則的效力。
 
至於公開揭示程序及其對工作規則生效的影響,依據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在主管機關核備後,應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予所有勞工,使其知悉內容。若公司將工作規則公告於內部網站,並提供明確查閱方式,亦符合公開揭示之要求,確保勞工得以隨時閱覽並了解自身權利與義務。公開揭示的目的在於提升資訊透明度,使勞工能夠確實理解並遵循工作規則,從而維持企業內部管理的公平性與一致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1年11月28日勞動一字第0910062243號:應認為未經核備者,仍有效力。
 
(2)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要旨供參:「工作規則為雇主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雇主公開揭示時,係欲使其成為僱傭契約之附合契約,而得拘束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勞工知悉後,如繼續為該雇主提供勞務,應認係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而使該規則發生附合契約之效力。」
 
工作規則「公開揭示」程序及「公開揭示」是否為工作規則之生效要件
 
在現代企業規模日益擴大、人事管理日趨複雜的情況下,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並控制成本,雇主通常會制定統一的工作規則或員工服務手冊,使所有員工遵循這些規範。除非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約,工作規則一經公開揭示,即當然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對勞資雙方皆具拘束力。因此,雇主並無絕對義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使工作規則生效,重點在於是否已適當公開揭示,使勞工得以知悉與遵循。若雇主僅以口頭方式通知,未依規定公告,則可能導致工作規則無效,進而引發勞資爭議。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3年04月12日勞動一字第0930016301函:「依勞動基準法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此「公開揭示」為工作規則生效之法定要件之一。依該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有關事業單位工作規則公告於公司內部網站並說明路徑與查閱方法,供員工隨時閱覽一節,與上開規定之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勞工之精神,尚無不合。」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參照:「在現代勞務關係中,因企業之規模漸趨龐大,受僱人數超過一定比例者,雇主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退休、撫恤、資遣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此規範即工作規則或稱員工服務手冊。其內容除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團體協約外,如經公開揭示,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勞、雇雙方均應受其拘束。至工作規則,無須依該法第70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祇須依公文傳閱或張貼於公布欄等方法公開揭示,置於讓勞工隨時易於認識之狀態,即屬有效。」

-勞資-人事規章-工作規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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