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有加班義務嗎?可以拒絕加班?

16 Dec, 2017

問題摘要:

正確理解勞工的權利和雇主的責任對維護勞動關係的健康至關重要。勞工應該了解他們的權利,並在必要時堅決捍衛這些權利。雇主則應該遵守勞動法規,尊重勞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權利,並確保工作安排合法合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實際上常發生的事例,通常老闆要求勞工要每天多作四個小時以上,以把案件作完趕上老闆心中的進度。老闆可以這樣無理的要求員工加班,勞工明知每人每天的工作量,但還是給勞工過多的工作量,以造成勞工每天超時加班?加班費還不按照勞基法給,甚至不給加班費?

 

勞工的工作時間和加班費的規範非常明確,以保護勞工免受過度勞累和不公平待遇。以下是一些關鍵點,以幫助理解勞工在面對超時工作和加班費問題時的權利和雇主的責任:

 

首先要釐清的是,勞工當然可以拒絕加班,沒有義務延時工作。 

 

勞動基準法規定

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加班規定:

若雇主需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必須得到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需勞資會議同意)。一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且一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工同意: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動契約中應包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等細節。因此,任何工作時間的變更或加班要求都需要勞工的同意。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而加班,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的內容,關於雇主在特定情況下延長勞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

 

延長工作時間的前提:

雇主如果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必須獲得工會的同意。如果事業單位沒有工會,則需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每日工作時間的限制:

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和延長的工作時間在內,一日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延長的工作時間在一個月內不得超過46小時。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工的健康與福祉,避免過度勞累,同時也給予雇主在業務需要時的彈性調整工作時間的空間。

 

工作時間變更也須要勞工同意

看起來好像沒有勞工是否要同意的問題,但問題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明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屬於勞動契約之一部,要命令勞工加班,一定還要得到勞工本人的同意。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旨在保障勞工的健康和合理權益,當勞工因健康問題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加班時,雇主不得強迫勞工進行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這條規定確保了勞工在面對身體或其他個人困難時,可以選擇不加班而不會受到職場的強迫或不利影響。

 

況且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延長工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僱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

 

值得注意,勞工若未提出異而延時提供勞務,應可認為勞工有默示同意加班之要求。尤其,雇主有事先若已取得勞工概括同意,如於勞動契約中明載必要時配合公司需求加班的話,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就不違法。

 

勞工拒絕加班的權利

勞工有權根據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加班。雇主不能強迫勞工加班,即使未明確提出異議而繼續工作,也可被視為勞工的默示同意。然而,如果勞動契約中有條款要求在必要時需配合加班,則雇主的加班要求可能不被視為違法。

 

因此,雇主要使勞工加班之必要,勞工確實有正當理由,不願配合加班,勞工可以不同意加班,雇主也不能強迫你加班!

 

加班費的處理

即便在違法加班的情況下,勞工仍有權獲得加班費。勞工可以在五年內提出訴訟,要求雇主依法支付加班費。如果勞工與雇主有另行協商的加班費給付條款,該條款必須不低於法定標準。

 

另即使違法加班,仍然屬於雇主積欠勞工法定加班費,除非勞工放棄或雇主另與勞工約定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費給付,保留證據五年內都可以提出訴訟,請求雇主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若想要離職,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離職,並請求資遣費及加班費。

 

雇主自應合理規劃工作量,並確保加班要求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因管理不善導致勞工權益受損,以免面臨法律訴訟或罰款。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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