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投保義務簡介

12 Oct, 2016
勞健保投保義務簡介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常有人以為「未滿五人小公司業不需要投保」,導致許多老闆真以為未替員工投保了,但是其實不要投保,其實僅有勞工保險!我國關於雇主投保義務,不是僅有勞工保險,尚有包括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全民健康保險,又勞工保險是綜合性保險,除一般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外,尚包括職業災害導致傷病、失能及死亡,由於雇主對於職業災害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此時縱非法定投保義務,但雇主投保卻能有效降低經營風險,於此應有了解雇主勞健保投保義務之必要。

關於勞工之社會保險制度,意指國家「社會互助、危險分散及公共利益」考量下,採取強制納保、繳納保費組成危險共同體,對遭逢受種種生活風險,如疾病、失能、老年致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力、死亡、生育與照顧家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無法繼續工作者之所得中斷之風險,經由外化機制所提供種種必要保障措施。實現我國憲法第13章第4節「社會安全」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基本國策的具體手段之一,國家「就勞工因其生活及職業可能遭受之損害,應建立共同分擔風險之社會保險制度,

 

狹義的社會保險固係以保險原理建立社會保障機制,但由於我國基於社會政策目標,因此,常不拘泥於保險原理而是以社會平衡或照顧人民意旨,而基於所得分配原理,擴張保障機制,故而關於勞工生活保障固係國家義務,但國家考量經濟負擔及利益分配,因此,法律上常有強制雇主為勞工投保社會保險義務,除強制雇主負擔職業災害補償,另有命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法律上亦建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常有人以為「未滿五人小公司業不需要投保」,導致許多老闆真以為未替員工投保了,但是其實不要投保,其實僅有勞工保險!我國關於雇主投保義務,不是僅有勞工保險,尚有包括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全民健康保險,又勞工保險是綜合性保險,除一般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外,尚包括職業災害導致傷病、失能及死亡,由於雇主對於職業災害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此時縱非法定投保義務,但雇主投保卻能有效降低經營風險,於此應有了解雇主勞健保投保義務之必要。

 

首先,要不要投保,除了員工人數,亦應審酌行業類別,如果行業本身就不適用勞基法及勞工保險條例,那連投保都不需要,不需要考慮員工人數問題。而目前社會保險中,雖然簡單說是「勞健保」,在勞保之概念,即包括「普通傷害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老年失能死亡保險」,廣義更及於「勞工退休金提繳」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而全民康保險就稱「全民」根本與員工人數無關,公司未滿五人,依法不需要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但包括健保投保單位、勞工退休金投保單位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均負有法定義務,分述如下。


 

勞工保險投保對象--五個以上員工強制投保

勞工保險的年齡限制是「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勞工」,所以在聘僱年滿65歲以上,或者是已經在領取老人年金的勞工,就以為不需要投保,惟依同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還是要幫這些勞工投保,勞保局如果發現這名勞工已經請領了老年給付,只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員工不會勞保保費負擔。

 

員工人數未滿五人的公司,雖然不是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同樣可以依照同法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法律並不禁止,而且勞工保險牽涉到的保險給付內容,包括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職災醫療給付、失蹤津貼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如果公司沒有幫員工投保勞保,有可能導致相關的給付無法請領,這時候員工就有可能來跟公司要,而產生相關的勞資爭議。目前跟勞工保險綁在一起的職業災害保險,由於常常發生未滿五人沒有投保勞保的勞工,在發生職業災害後無法請求相關的補助問題。

 

為落實上開憲法委託,立法機關乃制定勞工保險條例,使勞工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能儘速獲得各項保險給付,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包含醫療保健、職災、失業以及年金保險保障範圍。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勞工,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兩類,以強制為主,自願為輔。

 

一、強制投保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即: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其他如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

 

值得注意,外商代表人辦事處員工(內政部71年7月14日臺內社字第98515號函)、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內政部71年11月3日臺內社字第115931號函)、未辦理工商登記而於稅捐機關編有稅籍或有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月12日臺80勞保2字第00813號函)、受僱自然人之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2月16日台81勞保2字第45120號函)、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員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9月20日臺84勞保3字第130948號函)均屬自願參加勞保者。

 

二、自願投保

 

強制投保業別以外員工、如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而其他:如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者。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

 

如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發生普通或職業傷病、失能、死亡或老年給付,均應依法就勞工無法請領給付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

 

就業保險投保對象-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

 

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但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不得參加本保險(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

 

這邊需要注意的有幾點,第一點是年齡限制是「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並無勞保條例中有說年滿65歲以上繼續工作者,繼續加保,就業保險在員工65歲以上時,就會終止投保;第二點就是就業保險並沒有像勞工保險那樣可以由職業工會加保,只能由企業加保,其三,有二個以上雇主擇一投保並無疊加規定(就是二個投保薪資可以加起來),

 

如果是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就沒有就業保險相關的給付,如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業保險法第10條定規定),未來雇主遇到勞工有失業或育嬰留職之情形,均必要負擔相關給付之賠償(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

 

外國公司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所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公司法已修正為代表)及在臺分公司之經理人間,均屬委任關係,尚無就業保險法之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2月23日勞保1字第1000140449號函)。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同時非自願離職,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並考量就業保險立法目的及整體制度之衡平,不得分別核發失業給付(勞動部109年3月9日勞動保1字第1080140674號函)。

 

勞工退休金提繳對象-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

一、舊制勞工退休金

 

所謂勞工退休金可分為舊制跟新制,舊制勞工退休金指民國97年6月30日以前到職者,屬於舊制年資,這部分的舊制退休金是由雇主來發給,而於勞工符合勞基法第53條及同法第54條規定時,即在同一事業單位符合工作年資及年齡要件即得請求退休金,雇主必須發給,為了避免雇主資金籌措問題,導致勞工無法請領足夠之退休金,是以,雇主依同法第56條必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此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查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係用以支付勞工之退休金,委任經理人雖曾具勞工身份,惟退休時已非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應,應由事業單位另行籌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三字第88356號函)。

 

二、新制勞工退休金

 

97年7月1日以後,勞工選擇維持舊制或者是保留舊制,新的年資轉換成新制,新制退休金則指雇主每個月會提撥6%至12%的退休金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在勞工年滿60歲之後,就可以直接向勞保局請領,除此之外,勞工也可以自行提撥1%至6%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個人自提的部分,還可以作為免稅的所得,未來如果開始請領後,每年請領一定金額以下,也是屬於免納所得稅的。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依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1條規定,勞退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勞工如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為受僱事業單位法人董事之代表,行使董事職務,依該法第8條及第192條規定,法人董事與事業單位間係屬委任關係,勞工與事業單位間仍具僱傭關係,不因其受法人董事指定為代表行使職務而改變其原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事業單位依法仍應繼續為其按月提繳退休金。反之,如依該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勞工為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事業單位之董事,則勞工與事業單位間為委任關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1款及第14條規定,其得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30024611號函)。

 

雇主必須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始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提繳率: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6%;個人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94年6月底前到職,且94年7月1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本國籍勞工,於94年7月15日前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如暫不選擇者,則繼續適用舊制。選擇適用新制者,自94年7月1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選擇適用舊制(含暫不選擇)者,5年內(99年6月30日前)可改選新制。至94年7月1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規定)。

 

「本國籍勞工」,同樣也沒有任何的人數限制,不論雇主聘僱幾個員工,都是要投保勞工退休金,應有為其員工提撥6%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義務,沒有或者是高薪低報的話,勞工都是可以向雇主主張補足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規定),而法人雇主無法負擔者,法人負責人亦有賠償責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之1規定)。。

 

全民健保保險投保對象-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在臺灣地區工作且為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加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規定)。「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即使只有一個員工,也是需要幫他加保全民健康保險的,很多雇主最大錯誤就是以為勞健保都可以一起不投保,有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得以其中之一為投保單位。

 

此外,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針對部分工作工(即常見的工讀生)如超過三個月、需要每日出勤,一週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的話,就需要由投保單位投保,即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所示:(一)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二)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三)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四)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者,得以其他適當身分投保。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就業保險法第5條=就業保險法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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