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離職原因是否以離職證明書上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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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離職時,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有權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服務證明書的概念廣泛,包含在職期間的證明,也可包含離職證明。當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不得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而服務證明書的內容應主要記載勞工在職時所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若勞工需要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雇主應依事實記載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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