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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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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