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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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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