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1167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條規定: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