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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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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1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說明: =民國96年12月19日增訂條文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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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1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說明: =民國96年12月19日增訂條文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